应届生拒绝offer被HR威胁业内封杀

发布日期: 2025-07-23
来源网站:www.sohu.com
作者:大象新闻
主题分类:劳动者权益事件
内容类型:普通新闻报道
关键词:应届生, 平等就业, 签订劳动合同, 薪资发放, 通勤距离, 威胁, 名誉权, 民法典, 经视
涉及行业:
涉及职业:青年学生/职校/实习生, 白领受雇者
地点: 江苏省

相关议题:工人仲裁/起诉, 劳动合同, 就业歧视, 就业

  • HR在未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下,指责应届生“无契约精神”并威胁“业内封杀”,属于对劳动者名誉权的侵害。
  • 企业无权以行业自律等理由限制求职者的就业自由,传播不实信息可能违反相关法律。
  • 应届生拒绝未签合同的Offer属于合法行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 企业若因拒绝Offer将求职者列入黑名单,存在就业歧视风险。
  • 劳动者可通过保存证据、投诉举报和民事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平等就业权。

以上摘要由系统自动生成,仅供参考,若要使用需对照原文确认。

近日,有网友发布一则“拒绝offer要被‘封杀’”的求助帖,称自己是2025届应届毕业生,在网上投了多份简历。其中,南京一家公司HR联系了他,在沟通的过程中,他了解到该公司工资要到月底才会发放,上班的地点距离他的住宿地也比较远,于是就拒绝了公司offer,此时双方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毕业生与企业HR的聊天截图。

据湖北广电经视直播消息,上述公司的HR却表示:“意料之中,你在boss上各种撒网,没有契约精神,没有诚信,我们业内会广而告之你这样的。”经视直播记者尝试联系当事人,但未获回应。

△企业HR声称会广而告之。

HR声称要对劳动者进行“业内封杀”的行为是否侵权?求职者该如何维权?国家“双千计划”法学专家、芙蓉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平凡进行了解读。

一、HR“业内封杀”言论的侵权性质

1. 名誉权侵权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1024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本案中,HR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指责应届生“无契约精神”“无诚信”,并威胁“业内广而告之”,属于主观贬损性评价。若无法证明应届生存在故意违约或欺诈行为,则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2. 行业封杀的违法性

企业无权以“行业自律”名义限制求职者就业自由。根据《就业促进法》第3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HR通过行业群组或关联企业传播不实信息,可能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诋毁商誉的延伸适用),即通过贬损他人声誉谋取竞争优势。

二、应届生拒绝Offer的合法性

1. 合同关系未成立

企业发出的Offer属于《民法典》第472条规定的“要约”,应届生拒绝构成“不承诺”,合同未成立。因此,应届生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企业无权要求赔偿“招聘成本”等损失。

2. “契约精神”的误用

HR混淆了“合同关系”与“道德评价”。在未签订合同前,双方仅处于缔约阶段,应届生有权基于自身利益(如薪资发放时间、通勤距离)选择是否接受Offer,不涉及“契约精神”问题。

三、企业行为的合规性风险

1. 劳动法视角下的歧视风险

若企业因应届生拒绝Offer而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在后续招聘中故意排斥,可能涉嫌违反《就业促进法》第26条(就业歧视),即“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劳动者为由拒绝录用”。

2. 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

若HR实施“业内封杀”,应届生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同时可向法院起诉,要求企业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据《民法典》第1182条)。

四、给应届生的维权建议

1. 固定证据

保存与HR的沟通记录(如聊天记录、邮件、录音),重点截取HR威胁“业内封杀”的表述。

截图招聘平台(如BOSS直聘)上的职位发布信息,证明薪资发放时间、通勤距离等客观因素。

2. 投诉与举报

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企业侵犯平等就业权,要求调查HR的威胁行为。

若企业通过行业协会传播不实信息,可向民政部门投诉行业协会违规行为。

3. 民事诉讼准备

同步主张“平等就业权”被侵害,要求企业书面道歉并承诺停止歧视行为。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编辑 删除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