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申请年休假=放弃?法院:年底“清零”必须经职工书面同意!未休年假按300%工资补偿
来源网站:www.163.com
作者:上观新闻
主题分类:劳动法律案件
内容类型:分析或评论
关键词:年休假, 工资, 补偿, 用人单位, 年休假工资, 带薪年休假, 职工, 公司, 法院
涉及行业:
涉及职业:白领受雇者
地点: 无
相关议题:工人仲裁/起诉, 请假休假
- 若职工未休年假,用人单位必须经过职工书面同意才能实行年休假“清零”政策。
- 未休年假的职工有权获得相当于300%日工资收入的补偿。
- 用人单位不能以职工未主动申请年休假为由,自动视其为放弃年休假权利。
- 法院判决,未休年假的补偿应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200%至300%计算。
- 劳动者应保留与年休假相关的所有证据,以便在权益争议中使用。
以上摘要由系统自动生成,仅供参考,若要使用需对照原文确认。
临近年底,
你的年休假休完了吗?
今天,
话题#未休年假按300%工资补偿#
冲上了热搜,引发网友热议
有一些企业规定年休假不得跨年度使用
职工未休年假
视作自动放弃,一次性清零!
这样的规定是否合法?
先来看两个案例
⬇️
公司:个人原因未休完,我不担责
员工:支付我未休年休假工资
法院:员工须书面(积极主动)放弃休假
“年休假不得跨年休且过期作废,因个人原因未休完年休假,公司无须承担支付年休假工资的责任。”在公司工作9年的何某,提出支付4天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求后,遭到拒绝。
随后,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4天未休年假工资差额等权益。仲裁判决,公司需一次性支付何某2021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双方均不服判决,提起诉讼。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公司可以不承担300%的应休未休年假补偿。
“年休假‘放弃’必须以书面方式(积极主动的方式)放弃,以员工‘不申请年休假’这一消极行为作为年休假放弃的标准,既明显排除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也与现行法律规定不符。”法院认定,公司需支付何某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0月9日期间应休未休年假工资为4243.28元(530.41元×4天×200%)。由于公司已正常支付何某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针对其2021年的4天未休年假,公司仅需支付日工资收入的200%即可。
员工:支付我年休假等工资
公司:有规定年休假逾期清零
法院:规定与相关法律冲突
张某工作6年的公司于2021年不再经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公司未支付2月工资,张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年休假工资等。仲裁委裁决,公司向该职工支付经济补偿87130.835元、年休假工资7283.66元。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认定,张某已提交证据证明其剩余部分未休年休假天数,公司应向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关于公司主张《员工手册》规定当年未使用的年休假逾期将清零,法院认为该规定与法律相关规定明显冲突,公司以内部规定为由认定无需支付年休假工资没有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应支付张某年休假工资差额计算为7283.66元(15841.97元/月÷21.75天×5天×200%)。
律师提醒:
年休假“清零”
必须征得职工同意!
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谈自成介绍,是否放弃年休假,决定权在于职工,企业不得擅自清零未使用的年休假。
法律允许年休假跨年安排。根据法律规定,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但如果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律师建议——
@劳动者
若用人单位未依法安排休年休假,劳动者应及时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应保留与年休假相关的所有证据,如工作年限证明、劳动合同、工资单、请假记录等,以备在争议中作为证据使用。
@用人单位
应根据员工工作年限依法主动为员工安排年休假;对于因单位无法安排年休假的,应尽量及时支付;对于员工个人原因放弃休假的,用人单位最好要求员工以书面方式提出放弃。此外,用人单位应完善年休假相关的规章制度,避免制定“年休假过期作废”等无效条款,确保规定合法有效。
未休年假按300%工资补偿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具体计算方法为:月工资收入/21.75天 ×300%×未休假天数
其中,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本期封面:
综合整理自工人日报
本期编辑:王冰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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