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遇降岗调薪,建群聊维权遭公司解除合同,称“破坏团结”,仲裁员提醒

发布日期: 2026-10-28
来源网站:news.qq.com
作者:九派新闻
主题分类:劳动者权益事件
内容类型:普通新闻报道
关键词:调岗降薪, 调薪, 解除劳动合同, 调岗, 用人单位, 劳动保障, 公司, 连锁, 维权, 主管, 仲裁员
涉及行业:服务业, 批发/零售
涉及职业:白领受雇者
地点: 无

相关议题:劳动合同, 工资报酬, 工人仲裁/起诉

  • 老韩等门店主管工作多年后,因公司合并门店计划面临降岗降薪,月薪可能减少数千元,岗位也可能从主管变为普通店员。
  • 在多次向公司询问未获明确回应后,老韩建微信群与同事整理调薪通知、核对劳动合同工资约定,并讨论如何表达诉求。
  • 公司得知微信群后,以“破坏团结”“损害声誉”等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未能证明群聊内容存在捏造事实、对外传播或造成实际影响。
  • 仲裁处理中,公司承认降岗降薪只是单方通知,未与员工协商;仲裁员认为员工在合理范围内交流维权信息,不构成严重违纪。
  • 最终,公司同意向老韩和其他门店主管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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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劳动保障报报道,近日,某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立案窗口接待了几位被某连锁超市解除劳动合同的门店主管。“公司要降薪调岗,我们自己组个群商量一下怎么应对,怎么就成了‘破坏团结、损害声誉’?对公司的这种做法,我们可以要求赔偿吗?”老韩作为大家推选的代表提出了自己的诉求。

门店将迎合并,一批员工将迎降薪调岗

老韩和其他几位主管都在这家连锁超市工作了5年以上。今年年初,公司因经营业绩下滑,计划合并一些门店,对包括老韩在内的几家门店的主管进行降薪调岗。通知下发后,老韩一算,自己月薪可能要降好几千,岗位也可能从主管调为普通店员。老韩向公司管理层提出要一个明确的说法,却始终得不到回应,于是建了一个微信小群,把几位同样面临降薪调岗的同事拉了进来。大家在群里整理公司此前发布的调薪通知截图、核对各自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讨论公司单方降薪是否合法、商量如何向公司表达诉求。

建群聊维权,成了“破坏团结”遭开除

然而,连锁超市管理层得知了这个群的存在,向老韩和加入该微信群的其他门店主管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理由是他们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中“恶意诽谤上司和同事、破坏团结”及“未经公司许可,擅自对外发布有损公司声誉的个人观点”的规定,构成严重违纪。老韩懵了。于是,他和其他门店主管一起来到仲裁院申请仲裁,请求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裁决公司支付赔偿金。

仲裁院受理后,考虑到几人的争议均源于同一降薪调岗事件,决定一并调解处理。调解流程刚开始时,连锁超市代表态度强硬:“他们在群里擅自发表有损公司声誉的观点,对公司经营调整很不利,这种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被解除合同一点不冤。”

但是,当办案仲裁员要求连锁超市代表提供单方调岗降薪合理合法的证据,或者老韩等人在群中的讨论对公司声誉和团队管理构成影响的证据时,连锁超市代表却支支吾吾,最后不得不承认,公司的调岗降薪行为确实只是通过单方通知的形式实施,并没有与员工协商;群里的发言内容没有捏造事实,也没有对外传播,公司未发现对经营管理造成任何实质影响。

了解案件情况后,办案仲裁员告诉双方,本案的核心焦点在于:劳动者在合理范围内交流维权信息,是否构成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违纪”?

首先,连锁超市非因劳动者因素实施调岗调薪,属于对劳动合同重大事项的变更。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双方协商一致。公司未经协商单方调岗降薪,构成违法变更劳动合同。员工面对这种情况,在内部交流信息、梳理取证思路,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方式。

其次,微信群中的言论,内容限于维权信息的交流,没有捏造事实、没有侮辱诽谤,且并未对外扩散,并不符合制度条款里“对外发布”的适用情形。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这些言论造成了破坏团结、损害声誉的实际后果。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合理范围内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不能简单将员工抱团协商维权等同于“破坏团结、损害公司利益”。

因此,老韩和其他门店主管们组群协商维权事宜的行为正当合法,连锁超市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并没有事实依据。

最终,连锁超市代表接受了仲裁员的释法,同意支付赔偿金,老韩和同事们心里的石头终于落地了。

仲裁员在结案后提醒企业:“用工自主权并非没有边界。试图用解除劳动合同来压制员工的合理诉求,不仅解决不了问题,反而会带来更大的法律风险。”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微信编辑:江砚辞

审核:凌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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