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卫凌晨1点半值班突发疾病死亡,用人单位不服工伤认定,最高检:休息及待命属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
来源网站:www.sohu.com
作者:极目新闻
主题分类:劳动法律案件
内容类型:普通新闻报道
关键词:门卫, 用人单位, 工伤认定, 管理局, 城市, 云南省, 决定书
涉及行业:服务业
涉及职业:
地点: 云南省
相关议题:工作时间, 工人仲裁/起诉, 工伤/职业病
- 杨某善受聘为门卫,合同约定全年365天在岗,单位除他之外没有再聘请其他门卫。
- 杨某善出院后继续回到岗位,2019年9月10日凌晨在值班室休息间突发咯血,经抢救无效死亡。
- 市人社局最初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杨某善的女儿提起行政诉讼后,该决定被法院撤销。
- 市人社局重新认定杨某善死亡视同工伤,但用人单位不服并继续提起诉讼。
- 再审认为,门卫值班中的休息和待命属于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值班室内休息间也应视为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最终维持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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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目新闻记者 陈洋洋
10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高质效办好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新闻发布会,通报检察机关加强行政检察工作、高质效办好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情况,发布典型案例。
其中一则案例为云南某县城市管理局诉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杨某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抗诉案。
发布会现场(图源:高检网)
该案案情显示,劳动者杨某善系某县城市管理局聘用门卫,双方在2017年12月21日签订《门卫用工合同协议书》。2019年8月13日至2019年8月19日杨某善因病住院,确诊右肺鳞癌、骨继发恶性肿瘤等疾病。杨某善出院后继续回到某县城市管理局上班。2019年9月10日1时30分左右,杨某善在值班室内的休息间突发疾病咯血半小时,经抢救无效于当日2时35分死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载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跳停止(窒息?)、肺癌。
2019年10月23日,杨某善的女儿杨某向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2019年12月31日,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杨某善的女儿杨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某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市人社局重新启动工伤认定程序,并于2021年6月11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杨某善死亡视同工伤。
某县城市管理局不服该工伤认定,提起行政诉讼,杨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某县城市管理局的诉讼请求。某县城市管理局提出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杨某善死亡时处于休息时段,不应认定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案涉《认定工伤决定书》。杨某申请再审被驳回。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根据案涉用工协议约定,杨某善从事的门卫工作具有特殊性,需要全年365天,每天24小时不定时提供劳动服务。某县城市管理局除杨某善外没有聘请其他门卫,用工协议约定365天在岗,应该视为杨某善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且某县城市管理局存在夜间执法出车需求,夜间需要值班待命及提供劳动服务的情况,杨某善在值班过程中休息及待命属于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某县城市管理局值班室内的休息间并非是用人单位为杨某善提供的专门生活区域,是为便于杨某善提供劳动服务,是劳动者在工作区域内正常生存生理需求的特定休息场所,杨某善发病的值班室内休息间应视为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本案中,杨某善从开始咳痰、吐血到抢救无效死亡时间不足两小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情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遂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026年7月9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采纳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意见,再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