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票员淡季不上班每月只拿800元,法院判了:低于最低工资,补!
来源网站:news.qq.com
作者:中国青年报
主题分类:劳动法律案件
内容类型:普通新闻报道
关键词:最低工资, 每月, 用人单位, 劳动关系, 劳动者本人, 最低工资标准, 淡季, 用工, 延庆, 人民法院, 季节性
涉及行业:服务业
涉及职业:蓝领受雇者
地点: 北京市
相关议题:工资报酬, 工人仲裁/起诉
- 季节工、临时工等岗位名称不决定法律性质,用人单位不能以“季节性”为由回避劳动关系中的法定义务。
- 张某在滑雪场相关公司任售票员,旺季月薪4500元,淡季不要求到岗仅发800元生活费;法院认定淡季未上班属于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未提供正常劳动,并非可随意约定的“无薪期”。
- 按照劳动法和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停工停业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且未安排工作的,应按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70%支付基本生活费。
- 法院核算后判决公司向张某补发工资差额6090元,双方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 劳动者应注意甄别用工性质、关注社保并及时留存证据;用人单位约定淡季生活费、待岗和薪酬调整时,不能低于法定底线,并应与劳动者协商留存书面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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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邹竣麒 刘胤衡)滑雪场、民宿、景区里,“季节工”“临时工”并不少见,但岗位怎么叫,不决定法律性质。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9月17日通报近三年季节性用工案件审理情况,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借“季节性”回避法定义务。
延庆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徐应举介绍,相关纠纷多集中在确认劳动关系、追索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休息权与加班费等方面,突出的几类风险包括:季节性、灵活性用工叠加灵活就业,劳务与劳动关系界限不清、双重用工下责任主体难定、工时制度执行不规范、淡季待岗与休假概念混淆。法院提醒劳动者甄别用工性质、关注社保、及时留证维权,要求用人单位以书面合同固化淡旺季岗位、薪酬、待岗安排,依法参保、规范发薪。
一起案件显示,张某2023年5月入职某公司售票员岗位,双方约定旺季5月1日至10月31日正常到岗、月薪4500元;11月1日至次年4月底为淡季,公司不要求到岗,每月发800元生活费。两个淡季周期过后,张某以公司借效益不好克扣工资为由,通过微信发送解除通知,继而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补足相关期间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差额。仲裁仅部分支持张某诉求,张某与公司双方起诉至延庆区人民法院,案件并案审理。
延庆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法官曹倩说,淡季不安排到岗,属于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未提供正常劳动,不是用人单位可随意定价的“无薪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明确,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停工、停业,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70%支付基本生活费。法院结合上述规则及双方约定核算后,判决公司支付张某工资差额6090元。双方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曹倩提示,季节性岗位要先判断劳资双方是否存在人身、经济和组织的从属性,构成劳动关系的,淡旺季工资、待岗、加班均按劳动法律执行;淡季不排班可在合同中约定基本生活费,但约定标准不能突破最低工资和北京市基本生活费底线,调整薪酬必须与劳动者协商并留存书面依据。
延庆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王薇表示,法院将以案例指引和普法通报推动劳资双方厘清权利边界,把季节性用工的灵活优势纳入规范有序、公平诚信的用工秩序,服务辖区文旅、农业、民宿等业态稳岗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