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104天仅休1天病亡 法院判公司赔男子40万

发布日期: 2024-08-30
来源网站:www.sohu.com
作者:华商网
主题分类:劳动法律案件
内容类型:普通新闻报道
关键词:用人单位, 休息休假, 法院, 公司, 劳动法, 肺炎, 疾病
涉及行业:建筑业
涉及职业:蓝领受雇者
地点: 浙江省

相关议题:工作时间, 工人仲裁/起诉, 新冠肺炎, 工伤/职业病

  • 阿宝在签约某川公司后,因工作过度劳累导致免疫力下降,感染肺炎链球菌而死亡。
  • 阿宝自2023年2月至5月期间,104天内仅休息1天,违反了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
  • 一审法院认定某川公司的违法用工行为与阿宝死亡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判决公司承担20%的侵权赔偿责任。
  • 法院最终判决某川公司赔偿阿宝家属40万余元,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
  • 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员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权益,用人单位应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长,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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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

2023年2月,来自湖南30出头的阿宝(化名)和某川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阿宝从事油漆工岗位工作,合同期从2023年2月至2024年1月。合同签订后,阿宝被公司派往舟山市岱山县的项目工地。

2023年5月25日,阿宝因为身体不舒服,请假在宿舍休息。5月28日,阿宝到工地工作,后因身体不适继续请假休息。当天,两名同事下班后前往探望,发现阿宝病情严重,于是将他送往当地社区医院就诊。晚上6点半左右,阿宝自觉身体非常难受,就请同事将他送往岱山医院就诊。晚上9点,阿宝被岱山医院诊断为肺部感染、呼吸衰竭,后经抢救无效于6月1日凌晨死亡。

社保部门认为,阿宝突发疾病送至医院抢救,抢救无效宣布死亡时间已超过48小时,不予认定为工伤。后死者亲属将用人单位告上法庭,要求某川公司对阿宝的死亡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某川公司辩称,阿宝的工作强度不大,即便存在加班情况也是他主动申请,不存在其身体已经吃不消或者过于劳累等情况。另外,阿宝的死亡是其自身疾病和病毒感染所致,其在感染病毒后未及时就医和延误治疗才致使病情恶化,与公司无关。

为查明事实,一审法院法官向阿宝生前就诊时的主治医生了解情况。经了解,从整个病情发展分析,阿宝系因感染肺炎链球菌导致后续发展成脓毒血症、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该疾病不属于基础病,为急性疾病,多发于冬、春季或流行性感冒多发时间,若患者免疫力下降或细菌毒力较强均易感染,一般开始在上呼吸道定植,出现发热、咽痛、流涕等上呼吸道感染症状,未积极治疗会发展成支气管炎或肺炎,若不进行有效治疗,就会演变成重症肺炎,继而出现脓毒血症、呼吸衰竭。

一审法院还查询到,2023年2月至2023年5月期间,除4月6日休息外,阿宝在104天的时间里均处于正常上班状态,显然,某川公司对阿宝的用工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相关规定。其长时间紧密、连续、不休假的工作导致过度劳累,进而可能产生免疫功能受损等各类身体健康问题,是一般人应知晓的生活常识。

根据法院向阿宝主治医生了解,其系在感染肺炎链球菌后病情持续加重而不治身亡。由于该病在免疫力下降或细菌毒力较强的情况下均易感染,可见其生前劳累、免疫力低下是感染致病菌的诱因。某川公司的违法用工行为显著增加了阿宝感染的风险,可确认某川公司的违法用工行为与阿宝死亡之间存在一定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结合阿宝自身疾病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认由某川公司对阿宝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20%的侵权赔偿责任,即39万余元,同时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故合计金额为40万余元。

某川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舟山中院二审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劳动法对员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不仅是劳动法对员工劳动权益的保障,也是对员工身体健康权的保护。用人单位负有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长的法定义务,而该义务不应以劳动者自愿而免除。因此,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劳动法等法律相关规定,实行合法合理的工时制度,保护劳动者休息休假等合法权益。 据浙江法治报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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