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7年未给员工缴社保 劳动仲裁裁决补缴 滞纳金该谁承担?

发布日期: 2024-08-08
来源网站:www.sohu.com
作者:华商网
主题分类:劳动法律案件
内容类型:普通新闻报道
关键词:保安, 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未, 缴社保, 滞纳金, 单位, 公司
涉及行业:居民服务/修理/物业服务, 服务业
涉及职业:蓝领受雇者
地点: 陕西省

相关议题:工人仲裁/起诉, 社会保障(五险一金)

  • 姚师傅因公司未缴纳社保,申请劳动仲裁后,裁决要求公司补缴2012年8月至2019年8月的社保费用。
  • 公司要求姚师傅承担部分滞纳金,但根据社会保险法,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明确回复,滞纳金应由单位承担。
  • 法律规定,逾期缴纳社保的滞纳金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得要求员工承担。
  • 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职责导致未缴纳社保,应承担全部滞纳金。

以上摘要由系统自动生成,仅供参考,若要使用需对照原文确认。

姚师傅是西安高科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简称高科保安公司)的员工。他近日遇到件头疼事,公司要求他承担一部分因2012年8月至2019年8月欠缴社保产生的滞纳金费用。

此前,姚师傅因高科保安公司未给他缴纳社会保险,到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今年4月,案件审理终结,裁决高科保安公司按照有关政策为姚师傅缴纳2012年8月至2019年8月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公司承担用人单位应缴纳部分,姚师傅承担个人应缴纳部分。

姚师傅反映说:“按照社会保险法,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社保的,自欠缴之日起社保征收机构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现在给我补缴这几年的社保,高科保安公司得承担滞纳金费用,但他们却让我承担一部分。”

姚师傅认为公司的做法不合理,与公司的财务沟通,但对方的态度依旧。

8月7日上午,记者联系上高科保安公司。对于为何要求姚师傅承担一部分的滞纳金费用,该公司工作人员解释是姚师傅本身就得承担,社保那边有规定滞纳金是个人承担一部分、单位承担一部分。

7日下午,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说,正常情况下补缴产生的利息单位承担单位的,个人承担个人的。具体看什么原因欠缴,产生的利息由员工和单位自行协商。(记者与工作人员确认,其所说的利息就是滞纳金。)

记者将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转述给该工作人员,对方表示个人应该和单位去说明这个问题,“如果说你这个时间段的社保是单位没有给你参保,现在补,你就可以要求单位去承担。我们不作划分,是你和单位协商。”

记者以市民身份拨打了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咨询电话029-12333询问此事。热线人员明确回复,滞纳金由单位承担。依据的是《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代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至于高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为何回复的是单位和个人各缴一部分,热线人员表示可以与高新再确认下依据的是哪个文件。

律师说法

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滞纳金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如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员工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除了缴纳应缴社保费用之外,还要额外支付滞纳金,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

对此,《社会保险法》以及《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若干规定》均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社会保险法》第8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若干规定》第20条规定,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赵良善表示,上述法律规定很清楚,逾期缴纳社保的滞纳金,由用人单位承担,且不得要求员工承担滞纳金。通常情况下,仲裁裁决书会显示“用人单位承担其应缴纳的部分,员工承担其应缴纳的部分”这样的字眼,而裁决书的这一表述,指的是拖欠的社保费本金的负担,未涉及滞纳金。但是不论仲裁书是否提及滞纳金,都不影响用人单位承担全部滞纳金的法定义务。

赵良善提醒,用人单位不能逃避责任。针对滞纳金的负担,法律规定得明明白白,更何况,现实中,未缴纳社保都是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职责造成的,故而用人单位难辞其咎,唯有早点缴纳滞纳金,才能止损。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佘晖 实习生 康欣煜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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