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证明影响找新工作?培训机构员工向前东家索赔40万!法院判了

发布日期: 2023-02-02
来源网站:baijiahao.baidu.com
作者:潇湘晨报
主题分类:劳动法律案件
内容类型:普通新闻报道
关键词:离职证明, 公司, 风华, 己乐, 证明, 经济损失
涉及行业:服务业, 体育休闲/文化娱乐, 教育
涉及职业:白领受雇者
地点: 北京市

相关议题:失业, 工人仲裁/起诉, 离职辞退(包含遭到裁员或逼退)

  • 员工小娣因未收到前东家风华公司的离职证明,认为影响了自己的再就业,要求赔偿经济损失40多万元。
  • 一审法院判决风华公司赔偿小娣经济损失15000元,认为公司未及时为小娣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影响了她的权益。
  • 小娣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提交了己乐公司出具的事情经过,证明因为风华公司未开具正规离职证明而导致失去工作机会,产生经济损失。
  • 二审法院认定小娣提交的证据不符合单位证明的格式要件,无法证明小娣系因风华公司未出具《离职证明》而未被录用。
  • 最终,法院驳回小娣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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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开了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则民事判决书。小娣(化名)之前是北京风华国韵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华公司”)的课程顾问,离职后,她认为是由于近两年未收到前东家开具的离职证明,从而导致自己再就业受影响。为此,小娣将风华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离职后求职的“经济损失”40多万元。

小娣于2017年11月28日入职风华公司,她诉称,“工作期间,风华公司从未给交过五险一金。”之后发现公司“资本化太严重,不像做教育培训的学校,不仅用工、经营不规范,还有损害消费者学生和家长权利和利益等恶劣行径”,2019年10月,小娣以“企业文化”原因离职。

小娣称,风华公司于2020年8月开了“假的离职证明”,盖的是案外公司正在注册中的商标“风华国韵艺术中心”字样章。到了第四次,小娣终于收到了离职证明,彼时已经是2021年8月,距离她离职已经近两年时间。

小娣认为,2019年10月到2022年8月,是自己的职业黄金期,风华公司一直不愿意开具法定离职证明,目的是不想让新公司录用她。离职后,小娣到一家名为上海己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己乐公司)的单位应聘,而新公司因为她无法提供上一家公司的离职证明而无法入职。

己乐公司出具的《入职通知书》和《未能录用通知书》显示,小娣被正式录用,职位为总经理,试用期基本工资45000元/月,转正工资为50000元/月,要求于2020年8月11日报到,需提交原单位离职证明原件等材料。《未能录用通知书》写明因小娣未能及时提供有效的离职证明,不能录用。

因此,小娣要求风华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01896元。此外,还要求风华公司支付曾经无故被罚款200元,无故克扣的工资3000元,加班费5310元和案件的诉讼费用。

风华公司辩称,其公章该公司经常使用,不影响员工再就业。另外,提交了己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证明该公司实缴资本为0、自成立至今社保信息人数为0,主张无法证明其聘用小娣的真实性。

一审法院认为,风华公司没有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及时为小娣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影响了她的权益,判决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5000元。而小娣方面缺乏其他证据能证明自己曾到己乐公司应聘、被录用并因离职证明无效而导致不能入职。而且己乐公司的《入职通知书》中显示的工资标准远高于风华公司的工资标准,工商信息显示己乐公司缺乏经营及从业人员的信息,因此对小娣主张的经济损失其真实性无法采信。故对其40多万元的诉求不再予以支持。

小娣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法院认定,小娣提交了己乐公司出具的事情经过,证明因为风华公司未开具正规离职证明而导致失去工作机会,产生经济损失。该份证据不符合单位证明的格式要件,根本不能证明小娣系因风华公司未出具《离职证明》而未被录用。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判决:驳回小娣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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