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一女子应聘教职工,跟岗十几天后因“性格不合适”被辞,教育局将介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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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劳动者权益事件
内容类型:普通新闻报道
关键词:劳动合同约定, 校方, 学校, 极目, 新闻记者, 制度
涉及行业:教育, 服务业
涉及职业:
地点: 陕西省
相关议题:离职辞退(包含遭到裁员或逼退), 劳动合同, 招聘
- 西安一女子王女士应聘教职工,跟岗十几天后因“性格不合适”被辞退。
- 学校提出支付3000元酬劳“私了”,但王女士拒绝。
- 校方表示王女士的能力无法胜任学校快节奏的工作,但跟岗制度存在不足之处,将改进。
- 王女士认为劳动合同已签算是吃下了“定心丸”,现在突然不要她了,感觉上当受骗。
- 教育局将介入调查,王女士可先与校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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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目新闻记者 舒隆焕
视频剪辑 舒隆焕
7月13日,西安34岁女子王女士向极目新闻记者(报料邮箱:[email protected])反映,她今年6月中旬应聘西安市浐灞第三小学(简称浐灞三小)教职工,劳动合同约定今年9月进入试用期,但校方要求她6月底到校跟岗。而她跟岗十几天后,校方通知她性格不适合学校岗位,将她辞退。后校方提出支付3000元酬劳“私了”,遭到王女士拒绝。
涉事学校校长表示,通过跟岗发现,王女士的能力无法胜任学校快节奏的工作。校长还称,学校跟岗制度存在不足之处,将改进。
辖区教育局表示,跟岗制度是校方自行规定,王女士可先与校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
律师分析称,王女士试用期前跟岗,双方已形成雇佣关系。但校方的跟岗制度与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不符,缺乏具体约定标准,对应聘者不公平。
涉事学校(极目新闻记者 舒隆焕 摄)
应聘教职工跟岗十几天后被辞退
14日,王女士向记者介绍,她今年34岁,曾在多个政府职能部门做行政工作近10年,计划在35岁前找一份稳定且离家近的工作。今年6月中旬,她报名应聘浐灞三小的行政岗,经过面试、与校长面谈等环节,被录用。6月21日,她与校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23年9月1日起至2024年8月31日,试用期2个月。
签订劳动合同当天,校方让王女士跟岗两天,适应新岗位。跟岗两天后,校方又要求王女士再跟岗一周,从事培训工作。后校方继续要求她跟岗,从事暑期招生工作。
然而,7月12日,王女士接到校方一名工作人员的通知,称她性格不适合这份工作,让她重新找工作。当日,王女士找到学校董校长询问跟岗不过关的具体原因,对方则提出可以支付3000元作为酬劳“私了”。对此,王女士表示气愤和不解,拒收了这3000元。
王女士称,令她最气愤的是,校方一开始未说清楚到底跟岗多久,两次加码让她跟岗十几天。“把期末培训和暑期招生最忙最累的工作做完了,校方却突然通知我离开,我感觉这是卸磨杀驴。”
如今,王女士处于失业状态。她认为,劳动合同已签算是吃下了“定心丸”,还把之前的工作辞了,现在跟岗了21天突然又不要她了,也有一种上当受骗的感觉。
劳动合同(极目新闻记者 舒隆焕 摄)
校方称跟岗是检验应聘者能力
7月13日,极目新闻记者来到浐灞三小了解此事,校方出具了劳动合同,合同上校方还未签字盖章。董校长称,王女士应聘的岗位是校聘合同工,合同待走完流程会返给受聘者。早早签合同并要求跟岗则是为了让受聘者试岗,“因为我们学校的工作节奏很快,怕她后悔。”
对于王女士因性格不适合被辞退及跟岗21天的说法,校方予以否认。董校长向记者出具的打卡记录显示,王女士实际跟岗14.5天。董校长表示,跟岗就是检验应聘者的能力,而他们通过跟岗发现,在适应工作节奏和个人能力方面,王女士确实不太适合学校的行政工作。比如,从事培训工作,她做的PPT、美篇文章,配乐不合适,招生录入信息时速度也慢。
采访中,王女士也对校方的跟岗制度表示质疑,跟岗未签署相关的书面协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她表示将把此事反映给教育主管部门,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此董校长告诉记者,跟岗是学校的惯例,该制度确实存在不足之处,在今后的招聘中,学校会将跟岗形成规范制度,跟岗前与受聘者签订跟岗协议。
打卡记录(极目新闻记者 舒隆焕 摄)
教育局将进一步核查协调此事
14日,西安浐灞生态区教育局工作人员告诉极目新闻记者,跟岗制度不是教育局对辖区学校的统一要求,是浐灞三小自行的管理规定。跟岗期间,受聘者与校方是否形成劳动关系,教育局层面不好判定。他解释,一般在编教职工是根据事业单位相关规定进行招聘和管理,而临聘人员和合同工则是学校依据主管部门和劳动法的规定进行招聘和管理。
该工作人员表示,跟岗期间被“辞退”,王女士可先与校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区教育局会联系学校进一步核查,协调处置此事。此外,涉事学校如果在教职工招聘、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将会依法依规处置。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方磊分析称,上述案例中,王女士未到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就跟岗参与校方的工作,其实双方已形成雇佣关系,但校方的跟岗制度与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不符,缺乏法律依据。该校跟岗制度的执行,缺乏具体的约定标准,一定程度上对应聘者不公平。如果应聘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也应该举证证明,而不是简单地给出“性格不合适”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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