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没签工作合同 符合这些特征可确认劳动关系语音加载···语音播报

发布日期: 2022-08-18
来源网站:m.qdxin.cn
作者:
主题分类:劳动法律案件
内容类型:分析或评论
关键词:合同, 劳动关系, 合同到期, 经济补偿, 二倍工资, 用人单位, 公司, 银鸥, 青岛, 工资, 代理
涉及行业:服务业, 房地产/租赁商务服务
涉及职业:白领受雇者
地点: 山东省

相关议题:劳动合同, 工作时间, 拖欠工资, 工资报酬

  • 委托代理销售合同到期后,未续约但销售人员仍继续工作,符合劳动关系特征。
  • 确认劳动关系后,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和未签订合同期间二倍工资可以确定。
  • 银鸥公司因未与刘女士签订劳动合同而不认可支付的工资,但法院认定转账记录证明其为工资。
  •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以上摘要由系统自动生成,仅供参考,若要使用需对照原文确认。

确认了劳动关系,关于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和未签订合同期间二倍工资也可以随之确定,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与劳动仲裁相同的判决。

在地产销售行业中,开发公司与个人签订委托代理销售合同是很常见的。可当合同期结束,在没有续约的情况下销售人员仍旧照常工作,此时个人与公司究竟是合作关系还是存在劳动关系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一起劳动关系纠纷案件给出了答案。在这一案件中,虽然当事人刘女士从未与青岛银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从当事人为公司提供劳动、受公司管理,并按月领取报酬看,已经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特征。

刘女士是一名地产销售,2018年10月与银鸥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委托代理销售合同。2019年9月底,双方在代理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约,但刘女士仍旧为公司工作到了2020年4月。但在这之后,刘女士因为没有按时收到工资,随后被解除合同,于是她申请了劳动仲裁,不仅要求确认自己与银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而且要求银鸥公司按照二倍工资标准,支付未签订合同期间的工资以及解除合同的补偿金。

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裁决书中确认了刘女士与银鸥公司在合同到期后仍存在劳动关系,并以此裁定向刘女士支付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约3.7万。但银鸥公司不服裁决,将刘女士起诉至了法院。

在市北区人民法院一审期间,刘女士提交了合同到期后银鸥公司给她转账的记录,从中可以看到银鸥公司在每个月18日前后都会给她转账,转账金额也与此前合同中约定月费一致。虽然银鸥公司不认可这些转账的性质是工资,但却没有提交证据加以证明,因此法院认定这是银鸥公司向刘女士支付的工资,进而也就确认了双方在合同结束后仍旧存在劳动关系。

确认了劳动关系,关于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和未签订合同期间二倍工资也可以随之确定,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与劳动仲裁相同的判决。

银鸥公司不服判决,又选择了上诉。银鸥公司在上诉时表示,在与刘女士签订的委托代理销售合同到期后,双方虽然没有续约,但仍是按照此前的合同履行双方职责,期间没有变更过合同关系。除此之外,刘女士的社会保险是由其他公司缴纳的,而缴纳社会保险是建立在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的,银鸥公司也因此认为刘女士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实际上,银鸥公司确实从未与刘女士签订过劳动合同,仲裁机构与法院又是如何认定两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呢?在银鸥公司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法院对这一问题给出了答案。原来,在双方此前的委托代理销售合同到期后,刘女士继续为银鸥公司提供劳动,受银鸥公司管理,银鸥公司也按月向刘女士支付报酬,这些行为是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特征的,以此认定两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时确认了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进而确认了刘女士与银鸥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驳回银鸥公司的上诉,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三十八条 第(二)项【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第(一)项【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八十二条 第一款【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文/信网见习记者 汪子扬)[来源:信网 编辑:戴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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